“三方协商”打造和谐劳动关系
昨天召开的上海市三方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会议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本市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发生,收入分配差距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问题。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我们提出了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深化发展的课题———
今年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要求
实实在在谈“薪情”
记者昨天获悉,高度关注职工收入差距的问题,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市场化的薪酬激励政策和制度,让广大职工群众共享改革的经济成果,保障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在转型过程中的公平和稳定,已成为本市三方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实在在谈“薪情”,今年本市三方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切入点。
去年年底,市总工会对“本市职工的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在“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总的原则指导下,本市的大部分企业已摒弃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积极有效地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对238家企业抽样调查也反映出收入增加不平衡、差距较大等一些问题。
一线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为17367.26元,一线职工月平均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企业数,占总数的73.9%,职工问卷中工资水平低于上海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1847元的职工占65.5%。该调查还显示,效益连年增长的企业中,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也只有6%-8%,既低于200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增幅13.8%,又低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9~10%。
对有关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并制订专门的工资契约和协议,约束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从而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的目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本市在工资市场化进程中必须努力培育的一种机制。
据了解,当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
工资协商重点要求锁定分配中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生产经营较困难企业,应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小企业欠薪补偿制度,以保证职工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改制企业要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办法,以及离开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有关部门还透露,本市还要积极探索多种高效灵活的协商方式以体现工资集体协商针对性、实效性。在一些不易组建工会的小企业中探索建立区域性工资协商制度,企业、职工方也可以委托法律专家或上级工会代表参加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以解决协商过程中的工会代表“不敢谈”和“不会谈”的问题。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
面对多样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近年来本市全面建立健全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措施和机制,各级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积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制。
1997年年初,针对大量的非公企业的出现,闸北区率先开始探索在地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1998年,普陀区又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设延伸到区、街道乡镇以及经济开发区层面上,紧随着本市各区县都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目前本市已逐步形成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多层次组织网络。
2002年初,上海成立了由副市长任主席的市级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三年来,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本市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总数为309个。其中市级一个、区县级19个、街道乡镇一级195个、经济开发区一级94个。
市级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就协调问题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并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事项,“协保”政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本市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推进,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等问题开展了多次协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杨浦、普陀、浦东新区、闸北、静安、徐汇、奉贤等区县也针对本区域内劳动关系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三方协商机制着力解决难题,协调矛盾,化解劳动争议。
本市的7万多家企业,也根据企业特点、职工意见和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的、各具特色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如:协商代表的培训制度、议题确定的问卷制度、定期的协商约见制度、集体合同质量评估制度等。许多企业结合企业经营,针对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协商议题已从早先的职工基本福利扩展到企业分流改革方案、职工培训费用、女职工保护等议题。
直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缺陷
对工资集体协商不理解
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了,为什么还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一些企业对此不理解,认为现在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工资谈判是搞新的条条框框来束缚自己。有些企业认为工资与利润密切相关,目前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好,因此很难开展此项工作。也有少数企业还认为,工会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应当服从于企业,怎能与企业平起平坐进行工资协商谈判呢?
集体合同质量不均衡有些单位集体合同的质量不高,协议文本就像统发稿,照抄照搬劳动法律、法规条款,结合本企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内容少,细化、量化、实际可操作性的条款少
集体协商、代表产生不规范
有的单位协商代表未按规定的要求产生,谁有空谁当代表;有的在进行协商时双方代表的人数不对等;有的在进行协商时双方代表的人数不到法定人数,甚至个别企业1对1;有的单位集体协商民主程序尚不规范;有的上报单位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的企业集体合同并未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等。
协商、谈判不平等平等协商的一大原则是公平,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变了味:少数企业领导往往把企业领导的权威带到了谈判桌上,实行“一言堂”;甚至有个别企业的领导在工资协商前就定下了调子,最后出笼的是秀才捉刀、领导圈定的协议。
工会干部不会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企业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急剧下降,而兼职的工会工作者大多数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了解、不熟悉。很多工会干部看不懂财务报表,不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不懂工资结构,结果在协商中变成了听众。
呼声
加快本市集体合同条例立法
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再次听到协商各方的强烈呼声: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一些现有的法律和实践碰撞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尽管劳动法和工会法对开展集体合同工作有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但不少非公企业并没有职代会,但员工人数太多又无法召开员工大会,集体合同草案如何通过?
又如随着企业结构的调整,不少企业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成为集团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这些单位如何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诸如此类的问题,工会有关人士建议必须通过今后的地方性立法来加以解决,从政策法规方面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工作。
新闻背景
每年劳动类纠纷平均上升幅度约30%
不容否认,本市还是有一些企业漠视职工群众的利益,甚至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在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与职工商量;有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的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些企业职业危害严重,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有关方面统计资料显示,1995年以来,上海每年劳动类纠纷平均上升幅度均在30%左右。而小型非公企业里违法侵犯职工权益情况更是时有发生,矛盾较为突出。本市劳动仲裁机构统计,2004年受理全市劳动争议总数18041件,其中非公企业的劳动争议11022件,占全市受理总数的61%。股份制企业劳动争议数量达到2565件,比2003年增长了45.3%。
相关链接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和规范。
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双方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在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条件基础上,给予劳动关系双方是充分的契约自由。
而由于现实的劳动关系是复杂和动态的,这就需要进行不断的协商调整。同时,为了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制衡问题,也必须由劳动者群体与企业之间形成更高层次的契约关系,寻找双方利益分配的最佳契合点,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承载了这样功能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
———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指导并参与劳动争议协调工作。
———建立一套常规制度。
———定期将辖区内业主及职工方面的各种情况整理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对基层劳动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不定期将国家的有关政策向业主及辖区内员工进行通报。
今年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要求
实实在在谈“薪情”
记者昨天获悉,高度关注职工收入差距的问题,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市场化的薪酬激励政策和制度,让广大职工群众共享改革的经济成果,保障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在转型过程中的公平和稳定,已成为本市三方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实在在谈“薪情”,今年本市三方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切入点。
去年年底,市总工会对“本市职工的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在“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总的原则指导下,本市的大部分企业已摒弃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积极有效地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对238家企业抽样调查也反映出收入增加不平衡、差距较大等一些问题。
一线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为17367.26元,一线职工月平均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企业数,占总数的73.9%,职工问卷中工资水平低于上海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1847元的职工占65.5%。该调查还显示,效益连年增长的企业中,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也只有6%-8%,既低于200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增幅13.8%,又低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9~10%。
对有关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并制订专门的工资契约和协议,约束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从而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的目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本市在工资市场化进程中必须努力培育的一种机制。
据了解,当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
工资协商重点要求锁定分配中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生产经营较困难企业,应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小企业欠薪补偿制度,以保证职工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改制企业要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办法,以及离开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有关部门还透露,本市还要积极探索多种高效灵活的协商方式以体现工资集体协商针对性、实效性。在一些不易组建工会的小企业中探索建立区域性工资协商制度,企业、职工方也可以委托法律专家或上级工会代表参加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以解决协商过程中的工会代表“不敢谈”和“不会谈”的问题。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
面对多样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近年来本市全面建立健全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措施和机制,各级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积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制。
1997年年初,针对大量的非公企业的出现,闸北区率先开始探索在地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1998年,普陀区又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设延伸到区、街道乡镇以及经济开发区层面上,紧随着本市各区县都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目前本市已逐步形成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多层次组织网络。
2002年初,上海成立了由副市长任主席的市级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三年来,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本市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总数为309个。其中市级一个、区县级19个、街道乡镇一级195个、经济开发区一级94个。
市级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就协调问题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并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事项,“协保”政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本市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推进,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等问题开展了多次协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杨浦、普陀、浦东新区、闸北、静安、徐汇、奉贤等区县也针对本区域内劳动关系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三方协商机制着力解决难题,协调矛盾,化解劳动争议。
本市的7万多家企业,也根据企业特点、职工意见和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的、各具特色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如:协商代表的培训制度、议题确定的问卷制度、定期的协商约见制度、集体合同质量评估制度等。许多企业结合企业经营,针对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协商议题已从早先的职工基本福利扩展到企业分流改革方案、职工培训费用、女职工保护等议题。
直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缺陷
对工资集体协商不理解
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了,为什么还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一些企业对此不理解,认为现在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工资谈判是搞新的条条框框来束缚自己。有些企业认为工资与利润密切相关,目前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好,因此很难开展此项工作。也有少数企业还认为,工会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应当服从于企业,怎能与企业平起平坐进行工资协商谈判呢?
集体合同质量不均衡有些单位集体合同的质量不高,协议文本就像统发稿,照抄照搬劳动法律、法规条款,结合本企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内容少,细化、量化、实际可操作性的条款少
集体协商、代表产生不规范
有的单位协商代表未按规定的要求产生,谁有空谁当代表;有的在进行协商时双方代表的人数不对等;有的在进行协商时双方代表的人数不到法定人数,甚至个别企业1对1;有的单位集体协商民主程序尚不规范;有的上报单位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的企业集体合同并未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等。
协商、谈判不平等平等协商的一大原则是公平,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变了味:少数企业领导往往把企业领导的权威带到了谈判桌上,实行“一言堂”;甚至有个别企业的领导在工资协商前就定下了调子,最后出笼的是秀才捉刀、领导圈定的协议。
工会干部不会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企业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急剧下降,而兼职的工会工作者大多数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了解、不熟悉。很多工会干部看不懂财务报表,不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不懂工资结构,结果在协商中变成了听众。
呼声
加快本市集体合同条例立法
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再次听到协商各方的强烈呼声: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一些现有的法律和实践碰撞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尽管劳动法和工会法对开展集体合同工作有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但不少非公企业并没有职代会,但员工人数太多又无法召开员工大会,集体合同草案如何通过?
又如随着企业结构的调整,不少企业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成为集团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这些单位如何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诸如此类的问题,工会有关人士建议必须通过今后的地方性立法来加以解决,从政策法规方面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工作。
新闻背景
每年劳动类纠纷平均上升幅度约30%
不容否认,本市还是有一些企业漠视职工群众的利益,甚至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在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与职工商量;有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的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些企业职业危害严重,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有关方面统计资料显示,1995年以来,上海每年劳动类纠纷平均上升幅度均在30%左右。而小型非公企业里违法侵犯职工权益情况更是时有发生,矛盾较为突出。本市劳动仲裁机构统计,2004年受理全市劳动争议总数18041件,其中非公企业的劳动争议11022件,占全市受理总数的61%。股份制企业劳动争议数量达到2565件,比2003年增长了45.3%。
相关链接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和规范。
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双方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在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条件基础上,给予劳动关系双方是充分的契约自由。
而由于现实的劳动关系是复杂和动态的,这就需要进行不断的协商调整。同时,为了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制衡问题,也必须由劳动者群体与企业之间形成更高层次的契约关系,寻找双方利益分配的最佳契合点,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承载了这样功能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
———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指导并参与劳动争议协调工作。
———建立一套常规制度。
———定期将辖区内业主及职工方面的各种情况整理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对基层劳动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不定期将国家的有关政策向业主及辖区内员工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