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非“定金”一字之差输官司
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一字之差,被告呈某痛失3万元。
呈某从事家电营销工作,去年3月,章某与呈某达成协议,章某租赁呈某的一个柜台经销家电用品,章某预付3万元现金,并约定使用至今年5月30日。呈某给章某出具了一份收据,上面注明“定金3万元”。后因章某使用到今年4月份就另选了其它生意,柜台也因此搁闲下来,于是呈某就把章某租赁的柜台另租他人了,章某得知情况后,一纸诉状将呈某告上法庭,要求呈某赔偿并双倍返还定金。呈某辩称,章某预付的是“订金”,即预付款,因当时笔误把“订金”写成“定金”,呈某只同意返还章某3万元预付款。法院审理认为:呈某主张章某预付的3万元是“订金”性质,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呈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河南省正阳县法院王树恒
转移财物贪便宜被判徒刑又罚金
对来路不明的赃物予以转移和销售,欧阳以为占了便宜,没想到却让自己进了班房。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以转移销售赃物罪,判处欧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4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周某(已判刑)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窜到河南省正阳县东环城路东侧王某四轮销售处盗走价值7300元钱一辆的“万年红”牌四轮拖拉机,存放在欧阳家中,遂后,周某、李某和欧阳一同赶往新蔡销售,欧阳得赃款3000元。同年12月21日夜,周某又伙同李某窜到正阳县种子公司西侧吴某四轮销售处又盗窃一辆价值8800元钱的“千年车”四轮拖拉机一辆,盗后,给欧阳打电话,欧阳又一同前往新蔡销售,当行至新阮店至寒冻交叉路口时,被正阳县公安局寒冻镇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两辆四轮均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转移、销售赃物罪,但案发后,欧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呈某从事家电营销工作,去年3月,章某与呈某达成协议,章某租赁呈某的一个柜台经销家电用品,章某预付3万元现金,并约定使用至今年5月30日。呈某给章某出具了一份收据,上面注明“定金3万元”。后因章某使用到今年4月份就另选了其它生意,柜台也因此搁闲下来,于是呈某就把章某租赁的柜台另租他人了,章某得知情况后,一纸诉状将呈某告上法庭,要求呈某赔偿并双倍返还定金。呈某辩称,章某预付的是“订金”,即预付款,因当时笔误把“订金”写成“定金”,呈某只同意返还章某3万元预付款。法院审理认为:呈某主张章某预付的3万元是“订金”性质,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呈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河南省正阳县法院王树恒
转移财物贪便宜被判徒刑又罚金
对来路不明的赃物予以转移和销售,欧阳以为占了便宜,没想到却让自己进了班房。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以转移销售赃物罪,判处欧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4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周某(已判刑)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窜到河南省正阳县东环城路东侧王某四轮销售处盗走价值7300元钱一辆的“万年红”牌四轮拖拉机,存放在欧阳家中,遂后,周某、李某和欧阳一同赶往新蔡销售,欧阳得赃款3000元。同年12月21日夜,周某又伙同李某窜到正阳县种子公司西侧吴某四轮销售处又盗窃一辆价值8800元钱的“千年车”四轮拖拉机一辆,盗后,给欧阳打电话,欧阳又一同前往新蔡销售,当行至新阮店至寒冻交叉路口时,被正阳县公安局寒冻镇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两辆四轮均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转移、销售赃物罪,但案发后,欧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