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被通过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民商事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认为,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民商事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