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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7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市将形成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率的确定、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管理、经办、基金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共三十条。它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育生产期间的特殊困难。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与目前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构成。筹资水平确定为0.8%。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一致。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方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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