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昨天,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对《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1、工伤保险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论责任在用人单位还是在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同事,均应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2、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从业人员的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从业人员的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从业人员的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相应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多少?
申请时限为两类: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2)对个人而言,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10、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其中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
1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有哪些?
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主要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工亡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
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如何计发?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4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首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14、在何种情形下,工伤人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工伤保险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论责任在用人单位还是在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同事,均应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2、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从业人员的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从业人员的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从业人员的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相应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多少?
申请时限为两类: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2)对个人而言,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10、职工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哪些?
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其中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
1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有哪些?
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主要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工亡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
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如何计发?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4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首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14、在何种情形下,工伤人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