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未按程序制定被判无效
本报讯 昨天,本市宣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劳动争议官司。法院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员工手册》无效。据悉,法院判决不民主的《员工手册》无效,在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从目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由于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部分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约束,成为法外之法,所以有些企业与员工发生矛盾时,立即修改变更原来的规章制度,以适应企业一方的需要。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律师事务所或劳动管理中介机构授权,专门负责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这也是政府职能向代理制度延伸的重要表现。
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从目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由于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部分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约束,成为法外之法,所以有些企业与员工发生矛盾时,立即修改变更原来的规章制度,以适应企业一方的需要。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律师事务所或劳动管理中介机构授权,专门负责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这也是政府职能向代理制度延伸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