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月施行
《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开始实施。该《办法》就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职工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单位要为职工交保费
《办法》规定,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每个职工都有依照《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天内及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天内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2、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该《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等。《办法》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基金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因工伤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4、发生事故24小时内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5、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并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行业差别费率及浮动办法由劳动等部门制定。
1、单位要为职工交保费
《办法》规定,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每个职工都有依照《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天内及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天内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2、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该《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等。《办法》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基金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因工伤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4、发生事故24小时内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5、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并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行业差别费率及浮动办法由劳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