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
办理条件
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工作的对象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与外地所在地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长期两地分居(6年以上),配偶、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3、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独身3年以上,且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4、上海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的第三代照顾的,可允许外地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的,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需要材料
1、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表;
2、与外省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职工履历表》;
3、在外省市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证明;
4、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及其在沪家庭的户籍资料、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属夫妻分居的,提供本人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5、在沪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证明中应注明劳动人事部门的联系人和电话)及上月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6、在沪同意接收本人入户的户主证明(原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受理部门
进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工作的,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携带申请报告及所需材料,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其他到来沪人员报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工作的对象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与外地所在地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长期两地分居(6年以上),配偶、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3、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独身3年以上,且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4、上海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的第三代照顾的,可允许外地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的,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需要材料
1、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表;
2、与外省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职工履历表》;
3、在外省市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证明;
4、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及其在沪家庭的户籍资料、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属夫妻分居的,提供本人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5、在沪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证明中应注明劳动人事部门的联系人和电话)及上月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6、在沪同意接收本人入户的户主证明(原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受理部门
进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工作的,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携带申请报告及所需材料,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其他到来沪人员报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