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不许代领民工工资 一经查处将被严惩
为规范本市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本市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通知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通知还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发现企业有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电话、接待窗口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本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实施监察,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
通知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通知还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发现企业有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电话、接待窗口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本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实施监察,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年检和年审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