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就业再就业政策十大亮点
安徽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出台,使我省劳动者进一步得到了更多的实惠。请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扶持政策的范围,扩大了就业援助对象,细化和完善了涉及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切实利益的就业服务政策。
亮点一:扩大了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将全省范围内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亮点二:扩大了实施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国家规定明确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两类就业困难对象基础上,我省增加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两大类人员:一是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亮点三:扩大了公益性岗位范围。凡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全部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扶持。
亮点四: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范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亮点五:规范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亮点六:规范了其他人员享受政策的程序。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分别到登记求职或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凭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省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亮点七:扩大了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范围。我省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扩大到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
亮点八:加强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一是扩大职业介绍补贴范围。我省规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二是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对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逐年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亮点九:强化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特别明确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亮点十:规范了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经过批准方可裁员,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扶持政策的范围,扩大了就业援助对象,细化和完善了涉及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切实利益的就业服务政策。
亮点一:扩大了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将全省范围内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亮点二:扩大了实施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国家规定明确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两类就业困难对象基础上,我省增加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两大类人员:一是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亮点三:扩大了公益性岗位范围。凡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全部作为公益性岗位,提供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扶持。
亮点四: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范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据实给予全额贴息。
亮点五:规范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在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亮点六:规范了其他人员享受政策的程序。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分别到登记求职或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凭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就业服务卡》由省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亮点七:扩大了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范围。我省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扩大到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
亮点八:加强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一是扩大职业介绍补贴范围。我省规定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二是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对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逐年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亮点九:强化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特别明确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可领取《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亮点十:规范了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经过批准方可裁员,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