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就业办法”将施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的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芜湖市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有了法律保障。3月11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省有关规定,制定了《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简称“就业办法”)。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即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根据市政府第10号令,本市行政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都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收取的保障金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康复、扶残助残等事业。
市政府令还规定,“就业办法”的执法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残联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建设、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市政府令还要求,市残联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省有关规定,制定了《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简称“就业办法”)。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即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根据市政府第10号令,本市行政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都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收取的保障金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康复、扶残助残等事业。
市政府令还规定,“就业办法”的执法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残联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建设、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市政府令还要求,市残联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