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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成为非法组织

“新工人阶层”
    
     中国最早的工人,无一例外都是由农民演变过来的。长期以来,受城乡结构影响,农民要变成工人,十分不易。一张“招工登记表”,曾是一个农民向上迈入另一阶层的通行证。
    
     变化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80年代进城的第一代农民工与传统的农民相似,主要是打工以贴补家用。而第二代农民工则不同了,年轻、文化程度较高、对社会更多更清楚的认识以及改革开放后思想的活跃、尊重人权、尊重民主权利等概念逐渐普及都构成了农民工阶层形成的社会大环境。
    
     事实上,这个拥有2.1亿人口,数量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不可剥离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的劳动力供给主要靠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不是城市新增劳动力,农民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力供给的主流。
    
     农民工的出现,在就业权的平等上,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跨越。但“农民工”从称呼到待遇,又与其他工人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异。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还是农民。但他们跟工人和农民又都不一样,在生活方式上大多两地分居、缺少文化生活,组织行为上以小团体行为为主,有着自己的组织潜规则。在利益追求方面,他们追求工资待遇的提高、工作环境的改变,追求基本的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追求子女受教育的机会。
    
     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构造使得农民进到城市只能是一盘散沙,同时,劳动力市场上的供过于求也使得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几乎没有话语权。
    
     由于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劳资利益关系处理的法律机制,农民工不能得到追求的满足,于是自发性的维权活动开始出现。
    
     这意味着一个信号:你不做我就要做。
    
     “民间工会”
    
     由于农民工不懂法律或无力交纳诉讼费等原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许多人因此生活无着落、工伤无钱医,甚至造成家庭破碎。2001年发生的河南信阳市商城县在江苏某地务工人员出现159人患上矽肺病、6人死亡,而维权屡屡受挫的事件震惊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
    
     在我国,职工的团体意识原本就很弱,更不用说进城务工农民,要么不懂得通过组织来维权,即使有一定的团体意识,但没有被引导到成立工会的有序轨道上来,由于无法从合法途径解决,一些外来务工农民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转而依靠地缘组织。在同乡情谊的影响下,为了争取农民工利益而与资方谈判的同乡会等具有民间原始特征的自发性组织开始发挥作用。在全国各地,曾出现过“安徽帮”、“江西帮”、“同乡会”等农民工的自发组织,获得了一部分农民工的依赖和信任,但这些组织的行为往往不太符合法律规范,它们向农民工每人收取数额不等的保护费,出现纠纷时易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解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民工把希望寄托在“老乡会”、“同乡会”等非法社团组织这一现象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关注。全总在广东调研了解到,所谓“同乡会”、“打工联合会”这类为民工维权的组织都是在该单位没有工会的情况下成立的。因打工者法律知识所限,没有工会这一概念,甚至许多打工者都不知道工会是什么样的组织,更别提为自己维权了。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法规二处江南处长指出,在对“民间工会”的法律界定上,如果看作一种纯粹维权的组织,那么就要从维权内容上、行为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这种“民间工会”的维权想法是没有理由反对的。这种“民间工会”活动主旨在于反映、维护农民工利益,也是民意反映的一种渠道。但是合法的工会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我国对于非法社团组织,不提倡、不认可。在对待“民间工会”这个问题上,主要应以诱导为主,帮助这类工会通过上级工会组织的批准,使这类工会走上合法维权道路。
    
     按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所成立的组织只有按照工会法规定,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才是被承认的,也就是合法的。
    
     “义乌模式”
    
     其实,从90年代初开始,在深圳等地,农民工就试图组织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农民工工会开始蓬勃发展。
    
     2002年,浙江温州就曾经成立过农民工工会。2003年7月青海省成立首家乡级农民工工会———桦林乡农民工工会委员会。2003年9月,河南省信阳市各级工会积极介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在全国40个城市建立了农民工工会联合会,有30余万农民工加入工会。2003年10月,北京城建五公司的佳程广场项目部在全市第一家建起“营盘工会”。2003年12月11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四家企业正式挂牌成立首批农民工工会。2004年1月湖南第一个农民工工会成立。2004年4月29日,青藏铁路第一个民工工会在中铁五局第七项目部成立。
    
     2004年8月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工会组织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
    
     “义乌模式”在这一时期脱颖而出。
    
     作为一个本地户籍人口68万,外来人口70余万的县级市,2003年,义乌市gdp就达188亿元,社会经济发展指数位居全国百强县市第17位,综合竞争力居浙江省22个县级市首位。
    
     商贸和工业的发展使得义乌市外来务工民工急剧增加,绝大多数务工民工在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小商品和外贸产品加工,劳动关系错综复杂。近几年,义乌市每年发生的劳资纠纷、劳动争议都在一万起左右,对职工利益、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一些农民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往往由于维权成本高,渠道不畅,投诉无门,外来民工自发组织的“民间工会”一度十分活跃。
    
     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造成劳资矛盾急剧恶化,2000年10月,义乌市创造性地建立了市总工会领导下的工会法律维权专门机构———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同时市总工会与市司法局协商,联合成立了义乌市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职工100人以上)建立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成员之一,直接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依法为农民工维权。维权中心通过争取与有关法律服务所联合,由法律服务所直接开函出庭,使工会劳动争议诉讼出庭成为合法,方便、快捷地实现了合法维权的目的。
    
     自2000年10月到2004年12月底,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共受理投诉案件3112起,办结2832起,办结率达91%。这意味着一天受理两件投诉案件,平均每天办结一起案件,“民间工会”在这一过程中开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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