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保局近日对农民工合同作出明确规定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在京建设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作出规定。
工资不得发给“包工头”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标准,且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
约定工资支付的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在计发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
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必须具备八项条款
通知明确: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要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
不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农民工工伤患病由企业承担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患病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承担。
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 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通知规定:招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
工资不得发给“包工头”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标准,且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
约定工资支付的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在计发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
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必须具备八项条款
通知明确: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要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农民工务工的工地备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
不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农民工工伤患病由企业承担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患病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承担。
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 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通知规定:招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