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学生实习有“法”可依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向记者解释说,目前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大多采取双方约定的原则,而且还存在主管上级不明确的缺陷。
2004年4月,北京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基本上使学生的权利做到了有“法”可依了。
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经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审批,持有《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才可以。同时,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在校外实习时,需要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的《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同时第三十五条对学生实习报酬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
2004年4月,北京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基本上使学生的权利做到了有“法”可依了。
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经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审批,持有《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才可以。同时,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在校外实习时,需要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的《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同时第三十五条对学生实习报酬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