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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纳入工资

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中应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标准进行核算。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住房、租房补贴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市社保中心在全市启动了“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工作,对原养老、失业、工伤三险操作模式和操作政策进行了全新的改革。新的“三险”业务操作相对于旧的运行模式而言,工作内容、工作手续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此外,近期新的社会保险政策出台,使得社会保险工作增加了很多新内容。
    
     凡是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3月2日至2005年3月20日之间,到市人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社保)办理200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手续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对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为防止出现争议和杜绝瞒报、漏报和少报的情况发生,拟申报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由于很多单位在测算社会保险时使用的标准不同,因此劳动部门要求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标准。市人才社保将按核定通过的缴费工资基数信息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2005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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