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因工伤残抚恤护理费
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日前作出调整,调整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次调整标准中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调整标准”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次调整标准中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