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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制止政府侵权行为

针对某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变相克扣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的现象,劳动关系、工资薪酬方面的专家指出,这种政府越权、侵权的行为必须严格制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变相克扣工资往往振振有词,说你公务员和教师是国家干部,是人民公仆,现在政府有困难,你理所应当得掏钱。另一个原因是,很多地方领导习惯于做什么事都动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他们强令职工集资的潜台词是,“我是你们的领导,我怎么说你就得怎么做。”
    
     常凯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深层原因,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政府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关系尚未理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的是职工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为集体做贡献”等非功利性原因是政府要求职工工作的主要理由。这种关系如今正在发生着变化,政府需要向公务员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
    
     常凯说,在目前的体制下,职工和政府发生薪酬方面的争议大多只能通过信访等行政途径解决,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方面是职工有顾虑,怕得罪了领导自己会丢饭碗,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现在有关保护公务员工资的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劳动法中的很多规定又不适用于公务员,公务员与政府之间出现此类纠纷时,只能“参照”劳动法来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程延园说,法律规定工资要按时发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拖欠或挪作他用。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职工工资呢?只有代职工上保险、交住房公积金、交个人所得税等少数几种情况,以及法院就个别职工的行为作出判决的时候。即使因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赔偿额度也一般不应超过其工资总额的20%,而这20%还是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才能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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