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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方案应和工会协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草案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实施裁员,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要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草案对失业人员也作出相关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应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应当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享受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失业保险待遇。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同时也意味着拒绝介绍就业的人员不再列为失业人员。从国际上对失业的普遍定义看,也把无就业愿望,作为界定劳动者是否处于失业状态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为了使本市就业状况得到真实反映,草案作出相关规定。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招聘信息,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对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但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其特点,制定适用相应劳动标准的规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会议还听取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听取并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杨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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