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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轻视另一种“关系”

日前,深圳市出台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员聘用及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在我看来,这一规定属一种可使单位负责人避嫌的预防性措施,有助于防止出现任人惟亲等等现象。的确,由负责人的妻子(丈夫)等亲属担任随身秘书,或担任本单位要害职位,就难免在决策或经济上存在“合谋捣鬼”的危险。因而,深圳市的控制性规定对于预防领导干部队伍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以至其它腐败行为,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然而,笔者的看法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仅仅有这个回避制度,并不足以遏制某些单位负责人的胡作非为。道理很简单,稍微“明智”一点的人,一般都不会轻易将自己的妻子(丈夫)等人安排在大家所关注的要害位置上。因为,那不仅会让群众对其任人惟亲的做法难以服气,反而会对某些敏感问题盯得更紧。若稍有不轨,就很容易露馅。因而,在很多单位的人事安排上,搞“声东击西”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样一来,在旁人眼里,单位的秘书或财务人员跟领导并未扯上任何亲姻或裙带关系,而背地里,那深厚的“关系”倒可能胜过真夫妻———有的领导干部,跟自己的秘书或财务人员所干的勾当,不是竟连自己的妻子也被长期蒙在鼓里吗?
       
     再进一步看,某些单位负责人胡作非为,大搞腐败活动,又有几个是跟其家属联手的?因此说,深圳市的这个规定,是用人机制上的一种积极探索,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说到预防腐败,还必须有配套的措施。
       
     我认为,在实行关键职位回避制的同时,更不可忽视那些非夫妻关系之间的“非常关系”。因为这样的“非常关系”一旦结成,既有牢不可破的同盟性,更有难以识破的隐蔽性,其潜在危害自不待言。那么,倘若仅仅在夫妻关系不担任关键职位之后,就以为能够杜绝“联手作案”的可能与条件,显然属于盲目乐观了;倘若不将监督的目光盯在那些非同寻常、特别微妙的“关系”上,并及时发现其中的猫腻,恐怕其结果更令人触目惊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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