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将工程款4存入专户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从4月15日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存入长春市保障金专户。完工后,经10天公示,如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一周内再返还保障金本息。如果建设单位不缴纳保障金,将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全部责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与建设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责任。
特别提醒,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每月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逃避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认真签合同工钱有保障本报讯 (记者王瑾)近日,长春市制定了一份适合建筑业农民工专用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每天多少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多少元”、“发工资的日期到底是哪天”,这些过去极易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资待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以填空的形式规定得清清楚楚,“施工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也第一次写进《劳动合同》。
合同为农民工“量身订做”,比如在合同期限上,就区别于一般通用合同,既可以按“年月日”即“固定期限”签订,也可以按“工程任务”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签订。
据了解,按照《劳动合同》既有约定,甲方应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工资以天为计算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现为360元/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农民工工资。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可在60日内向工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醒广大农民工,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
《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全部责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与建设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责任。
特别提醒,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每月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逃避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认真签合同工钱有保障本报讯 (记者王瑾)近日,长春市制定了一份适合建筑业农民工专用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每天多少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多少元”、“发工资的日期到底是哪天”,这些过去极易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资待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以填空的形式规定得清清楚楚,“施工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也第一次写进《劳动合同》。
合同为农民工“量身订做”,比如在合同期限上,就区别于一般通用合同,既可以按“年月日”即“固定期限”签订,也可以按“工程任务”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签订。
据了解,按照《劳动合同》既有约定,甲方应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工资以天为计算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现为360元/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农民工工资。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可在60日内向工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醒广大农民工,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各持一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业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