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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长春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长春市出台了《长春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对档案管理单独立了规章,现已正式施行。
    
     1、接受管理的档案范围扩大
    
     《办法》把接受管理的档案范围扩大了,不仅管理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还管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自费出国等人员的档案。
    
     2、管理档案的机构明确
    
     档案“管理者”首次被明确,就两家,一家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具备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严禁职工个人或他人保管档案,民营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得保管职工档案。
    
     市区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中,要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档案;用人单位委托的职工档案,以及自动离职职工档案、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非长春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的档案,都由长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档案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城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
    
     3、档案保管年限进行了规定
    
     档案是个人历史最完整的基本资料,但当事人去世后,涉及到子女遗产分割、出国、参军等问题,就要查阅当事人生前材料,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办法》首次按职工死亡时的年龄,确定档案保管的时间,留给后代及有关部门查阅。《办法》规定职工死亡时,年龄未满50周岁(含50周岁)的,自职工死亡之日起保管满25年以上可按规定进行销毁;职工死亡时年龄超过50周岁的,自职工死亡之日起保管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进行销毁;有特殊贡献的获市级以上模范人物称号的职工死亡后,其档案可按保管档案部门所在地移交到当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
    
     4、人事调动、退休档案的保管
    
     职工调动后,原单位要与接收单位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失业人员档案由原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30日内将档案移交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退休职工的档案,交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保管,社区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管。
    
     失踪职工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可由原档案保管部门保管,保管期限满5年后,可移交当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保管。
    
     5、档案里需要的材料
      
     “职工登记表”是档案中的重要一项,是职工工作的“日记”。《办法》规定长春市实行职工等级制度,当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在“职工登记表”上加以记载,工作单位变动后,到新单位应重新填写。您知道自己的档案里应包括哪些材料吗?按规定应不少于下列材料:劳动调配材料;职工登记表;晋级、调资材料;奖惩材料;考核、考查材料;学历记载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以及民主党派的材料;政审材料;个人诚信材料;其他材料。
    
     6、查阅档案得经过批准
    
     除特殊情况外,职工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应事先提交报告,经主管档案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保证按期归还,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查档规定,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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