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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份起天津市出台维护职工权益重要举措

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4月份开始,本市缴费单位在补缴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按规定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按规定补缴利息。这是本市出台的维护职工权益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社会保险费利息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缴费单位及其职工补缴欠费时,如果不补缴利息,将直接影响社保基金收入和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就包括个人缴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两部分,其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规定,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在职介机构、社保中心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也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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