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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企业吸收就业将有补贴

在近日大连市召开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大连市劳动保障局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爱心助推再就业活动”,动员各方力量,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几大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
    
     对经过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40%的岗位补贴。对单位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由市财政按70%补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照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限一家一人)。对到2004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无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由市财政建立困难地区创业扶持资金,对大龄失业人员和“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给予一定额度的无偿资金扶持;对就业困难地区失业人员及其子女,可帮助他们到市内、开发区及当地城区异地就业;对组织就业困难地区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到境外、市外就业的输出单位,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150元的补贴。
    
     对到2004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集体企业大龄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个体劳动者在2005年8月30日前补缴2004年12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除继续推动小额贷款政策落实,对大龄失业人员、“无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实施援助外,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创业助推资金(每个家庭限一人享受)。大力扶持创业带头人,对于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额给予全额补助。对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创业扶持单位”牌匾,给予挂牌保护。凡推荐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200元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大龄失业人员、“无就业家庭”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大龄失业人员、“无就业家庭人员”(当年就业不足半年)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医疗保险,2005年住院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6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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