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个体补缴养老和医保费办法调整
记者昨天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个体人员的缴费负担,从今天起,对个体补缴滞纳金的收取办法做出调整。
据了解,2005年8月31日前,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免收全部滞纳金,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全额收取滞纳金。对于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缓领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补缴持有特困证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个体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2005年9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全额收取滞纳金。
据了解,2005年8月31日前,补缴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免收全部滞纳金,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全额收取滞纳金。对于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缓领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补缴持有特困证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个体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2005年9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全额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