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建议反性骚扰立法应明确雇主责任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的一项研究中提出的反性骚扰立法建议中,希望能明确雇主要为性骚扰事件承担责任,这项研究成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立法建议项目》的研究成果的一部分。这一项目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和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承担,目前已结项。
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也曾接触到这个项目的研究成果。
项目组调查了近3000个调查对象,结果显示,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比例相当高(调查结果如下)。由于这种性骚扰取证困难,项目组建议在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和强化雇主的责任,以减少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研究者表示,“雇主”并非指单位具体领导人员,而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研究人员建议,雇主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的制度,明确解释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骚扰性行为,并有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保证举报的员工不会受到报复;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企业内部处理直至开除。在雇主能证明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反性骚扰的切实可行的控制机制,而被害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利用该救济机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课题组还建议在有关的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中要禁止以任何形式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侵害成分的口头的,非口头的或身体的举动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当妇女有合理依据相信她的拒绝会导致在录用、晋级和获得职业培训过程中的不利后果,或会产生敌意的工作环境时性骚扰就成立。应当向其提供有效的控告程序和救济措施,对极其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回访
“‘性骚扰’入草案我很高兴”
昨日,人大代表李葵南表示,听到“性骚扰”条款已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草案的消息,她很高兴。
去年两会期间,李葵南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其中包括建议加强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
李葵南代表指出,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对性骚扰进行定性,仅仅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较差,给审判带来困难。
专家观点
对性骚扰不应仅道德谴责
中国著名性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认为,性骚扰的问题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范围是很大的进步。
他表示,原来在中国只对“性骚扰”进行道德谴责,而没有提到立法的高度,当前提出立法体现人们人权观念和尊严意识的提高。他表示,立法主要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得很细,而且要有一段时间来修改完善。
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也曾接触到这个项目的研究成果。
项目组调查了近3000个调查对象,结果显示,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比例相当高(调查结果如下)。由于这种性骚扰取证困难,项目组建议在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和强化雇主的责任,以减少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研究者表示,“雇主”并非指单位具体领导人员,而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研究人员建议,雇主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的制度,明确解释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骚扰性行为,并有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保证举报的员工不会受到报复;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企业内部处理直至开除。在雇主能证明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反性骚扰的切实可行的控制机制,而被害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利用该救济机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课题组还建议在有关的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中要禁止以任何形式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侵害成分的口头的,非口头的或身体的举动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当妇女有合理依据相信她的拒绝会导致在录用、晋级和获得职业培训过程中的不利后果,或会产生敌意的工作环境时性骚扰就成立。应当向其提供有效的控告程序和救济措施,对极其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回访
“‘性骚扰’入草案我很高兴”
昨日,人大代表李葵南表示,听到“性骚扰”条款已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草案的消息,她很高兴。
去年两会期间,李葵南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其中包括建议加强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
李葵南代表指出,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对性骚扰进行定性,仅仅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较差,给审判带来困难。
专家观点
对性骚扰不应仅道德谴责
中国著名性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认为,性骚扰的问题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范围是很大的进步。
他表示,原来在中国只对“性骚扰”进行道德谴责,而没有提到立法的高度,当前提出立法体现人们人权观念和尊严意识的提高。他表示,立法主要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得很细,而且要有一段时间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