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解读
■税收类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5种企业可享受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明确规定共对5种形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再就业任务。5种企业是: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5种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的税收有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明确规定共对5类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新办服务型企业:凡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现有服务型企业:凡现有企业中属于服务型的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新办商贸企业:凡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现有商贸企业:凡现有企业中属于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的经济实体:凡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社保类优惠政策
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凡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都可享受到社会保险补贴或一次性岗位补贴。
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每招用一人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失业人员弹性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不断完善弹性就业制度,进一步失业人员弹性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对失业人员弹性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弹性就业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以下范围内实现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具体为: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点、居民老小饭桌、下水道疏通和送煤气罐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社区服务项目。
弹性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社保所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月劳动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两倍(含两倍)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弹性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按下列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残疾人需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提供《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区县职介中心开具的存档证明;3、填写《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社保所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弹性就业人员可享四项社保补贴
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领取《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按下列标准向社保所交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所负责为其代缴。
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贴20%,个人缴纳8%。弹性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贴1.5%,个人缴纳0.5%。弹性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贴6%,个人缴纳1%。弹性就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对投保费用补贴80%,个人缴纳20%。
■货款类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办小额担保货款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中国人民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将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体系。适用本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简化手续 降低反担保门槛
《通知》规定,在原有贷款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进一步补充完善贷款方式,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创业情况选择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贷款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联保贷款等方式拓宽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渠道。结合信用社区的创建,银行应积极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合作,以社会保障事务所为依托,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货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应根据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再就业援助类
再就业援助解决“4050”人员再就业
为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在深入实施以“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随时得到有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社保所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再就业援助事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承诺所提供援助的内容、方式、次数、期限和所达到的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2、试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结合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社保所应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指定就业助理员。就业助理员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2次,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3、建立就业服务协作运行制度。社保所负责搜集“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保所发送有针对性的服务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社保所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和培训需求反馈制度。用人单位将用人或培训需求及时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登记,社保所在优先推荐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根据《就业服务协作协议》的约定,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4、建立公益性就业项目征集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项目,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金,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充足的街道(乡镇)或区县可在满足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乡镇)或区县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社保所向本地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6、人户分离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通过灵活的方式实施。如“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受再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应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异地再就业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负责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组织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服务。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5种企业可享受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明确规定共对5种形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再就业任务。5种企业是: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5种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的税收有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明确规定共对5类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新办服务型企业:凡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现有服务型企业:凡现有企业中属于服务型的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新办商贸企业:凡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现有商贸企业:凡现有企业中属于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的经济实体:凡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社保类优惠政策
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凡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都可享受到社会保险补贴或一次性岗位补贴。
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每招用一人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失业人员弹性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不断完善弹性就业制度,进一步失业人员弹性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对失业人员弹性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弹性就业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以下范围内实现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具体为: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点、居民老小饭桌、下水道疏通和送煤气罐等社区服务性工作;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社区服务项目。
弹性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社保所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月劳动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两倍(含两倍)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弹性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按下列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残疾人需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提供《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区县职介中心开具的存档证明;3、填写《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社保所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弹性就业人员可享四项社保补贴
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弹性就业人员领取《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按下列标准向社保所交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所负责为其代缴。
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贴20%,个人缴纳8%。弹性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贴1.5%,个人缴纳0.5%。弹性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贴6%,个人缴纳1%。弹性就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对投保费用补贴80%,个人缴纳20%。
■货款类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办小额担保货款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中国人民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将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体系。适用本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简化手续 降低反担保门槛
《通知》规定,在原有贷款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进一步补充完善贷款方式,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创业情况选择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贷款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联保贷款等方式拓宽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渠道。结合信用社区的创建,银行应积极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合作,以社会保障事务所为依托,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
货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应根据其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再就业援助类
再就业援助解决“4050”人员再就业
为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在深入实施以“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随时得到有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社保所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再就业援助事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承诺所提供援助的内容、方式、次数、期限和所达到的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2、试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结合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社保所应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指定就业助理员。就业助理员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2次,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3、建立就业服务协作运行制度。社保所负责搜集“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保所发送有针对性的服务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社保所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和培训需求反馈制度。用人单位将用人或培训需求及时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登记,社保所在优先推荐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根据《就业服务协作协议》的约定,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4、建立公益性就业项目征集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项目,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金,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充足的街道(乡镇)或区县可在满足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乡镇)或区县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社保所向本地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6、人户分离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通过灵活的方式实施。如“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受再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应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异地再就业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负责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组织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