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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可减免税费

关注失业人群,鼓励就业,解决民生之本。《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昨正式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草案鼓励企业吸收再就业者,并制定了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同时提出在本市建立一个由市、区县、街道(乡镇)以及居民社区设置的就业援助员构成四级网络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为充分创造再就业机会,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年新吸纳本市劳动者再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以自开办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为非企业组织对待。对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而所谓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草案将之定义为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机构。本市将在居民社区设置就业援助员,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就业援助员开展援助工作。
    
     同时,为鼓励用人单位为青年提供职业见习岗位,草案还制定了本市推行青年职业见习的制度:政府通过提供职业见习补贴等政策,从而让青年人获得更多的见习机会。
    
     该草案是在总结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实践基础上,将实践证明有效且已成熟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草案还包括鼓励多种形式实现就业、职业培训、实训基地、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多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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