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英雄帖”不兑现承诺职工追索悬赏5万元
案情由来:银行追债声声急!供销社无奈在单位内发出“英雄帖”:谁能说服银行免收利息,奖励5万!
下岗职工梅宗友自告奋勇揭下“英雄帖”。40天后,银行果然作出免息决定,但供销社却不同意按照当初的承诺兑现奖励。梅遂与单位对簿公堂。
起源:
领导席款而逃
这起纠纷缘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几年前,綦江县城郊供销社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单位房产作抵押,向建行綦江支行借款,之后刘席款而逃,至今仍未落网,但从此,烂账记到供销社头上。去年下半年,建行诉至法院,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城郊供销社归还本金及利息。
今年2月底,法院一纸执行通知书发至城郊供销社:如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予以强制执行。顿时,供销社内部炸开了锅:不还吧,法律可非儿戏;还吧,光是利息也得34万余元……
悬赏:
免息引出纠纷
2月28日,城郊供销社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此事,梅宗友作为职工代表参会。
会上有人提议:谁能做银行工作免除这34万元利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给予一定“车马费”。梅宗友提出揭贴,供销社姚光荣主任口头决定委托梅为该案执行程序代理人,并于3月1日书面授权。
梅宗友称,自己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4月9日,建行与供销社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免收利息。见大功告成,梅多次要求单位支付5万元奖励和2000元补贴,被拒。
梅认为单位过河拆桥,遂把单位告到法庭。
供销社:
过错在梅本人
供销社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称,在2月28日开会研究如何归还该笔借款时,梅宗友自告奋勇愿为企业做好事,所以姚光荣主任建议他协助办理那个执行案件。3月1日至4日,梅和姚先后到法院找执行法官交换意见。但梅在此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以要组织职工游行或闹事为由威胁经办人,因此,执行法官建议企业停止梅的代理行为。梅采取的方式与供销社的免息愿望背道而驰,这是导致供销社最终于3月9日解除委托梅为代理人的原因。他认为,过错在梅本人。
据称,供销社解除与梅的委托代理后,另委托律师从事该执行案的代理工作。一个月后供销社才与建行达成免除利息的协议。“梅并没对利息免除这一结果做出实质性贡献,所以不应获得任何奖励。”
梅宗友:
单位过河拆桥
采访中,梅宗友把供销社的说法称作“欲加之罪”、“无稽之谈”。
“我从来没有以要组织职工游行或闹事为由威胁过经办法官。”梅称,姚光荣主任在3月9日行政办公扩大会上的确说过要他“回避”的话,但后来并没有明确表达解除委托代理的意思。那之后,他按部就班进行工作,直到大功告成。“供销社称早在3月9日就解除了委托的依据何在?那他们为啥4月还在给我开介绍信?”
梅称,供销社是在银行同意免息后过河拆桥,目的是不想拿钱。
法院:
判决单位败诉
綦江县法院受理了该案。
城郊供销社一审时辩称:“在3月9日的行政办公扩大会上,姚主任已要求梅宗友回避。”即便之前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那从3月9日起,供销社也解除了委托代理。而在此时,供销社与建行的和解协议八字还没一撇,“梅宗友索要奖励没有理由。”
他们还认为,梅宗友是供销社职工,两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范畴,依法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仲裁)后才能起诉。
梅宗友则坚持认为:自己自始至终完成了供销社委托我代理的悬赏事务,单位应该无条件支付5万元奖励和2000元补贴。“他们始终坚持劳动争议的目的一是想拖我的时间,二是想让我贴进起诉前预交的3000元诉讼费。”
梅宗友是供销社职工,该案到底属劳动争议还是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引起争议。
綦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宗友与供销社之间的委托合同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本案中,供销社在委托事务完成前解除对梅宗友的委托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向梅支付相应报酬,遂判决供销社支付梅宗友相应报酬1万元。
一审判决后,供销社、梅宗友均向市一中院上诉。供销社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前法院不能受理;而梅宗友的主要理由是,供销社应全额支付5万元奖励和2000元补助。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判决。
律师观点:
合同纠纷vs劳动争议
该案到底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还是劳动争议?这成为一审原被告辩论焦点。
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赵洪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理由是供销社与梅宗友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是一种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梅宗友从待岗到参与前期执行工作(待岗期间已领取了生活费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履行。因此,本案当事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而非委托关系。梅宗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依法驳回。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仁刚的观点却与赵洪相反。他认为该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是梅宗友在供销社的悬赏承诺下,完成了供销社的委托事务。悬赏是一种要约,梅宗友答应做免息工作是一种承诺。要约和承诺在一起就构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梅依法享有奖励请求权。
沈仁刚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梅宗友虽是供销社职工,但他接受供销社委托完成悬赏的事务,不是其公务(岗位)行为而是私人行为,他所实施的委托事务与其职务无关,故而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下岗职工梅宗友自告奋勇揭下“英雄帖”。40天后,银行果然作出免息决定,但供销社却不同意按照当初的承诺兑现奖励。梅遂与单位对簿公堂。
起源:
领导席款而逃
这起纠纷缘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几年前,綦江县城郊供销社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单位房产作抵押,向建行綦江支行借款,之后刘席款而逃,至今仍未落网,但从此,烂账记到供销社头上。去年下半年,建行诉至法院,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城郊供销社归还本金及利息。
今年2月底,法院一纸执行通知书发至城郊供销社:如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予以强制执行。顿时,供销社内部炸开了锅:不还吧,法律可非儿戏;还吧,光是利息也得34万余元……
悬赏:
免息引出纠纷
2月28日,城郊供销社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此事,梅宗友作为职工代表参会。
会上有人提议:谁能做银行工作免除这34万元利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给予一定“车马费”。梅宗友提出揭贴,供销社姚光荣主任口头决定委托梅为该案执行程序代理人,并于3月1日书面授权。
梅宗友称,自己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4月9日,建行与供销社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免收利息。见大功告成,梅多次要求单位支付5万元奖励和2000元补贴,被拒。
梅认为单位过河拆桥,遂把单位告到法庭。
供销社:
过错在梅本人
供销社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称,在2月28日开会研究如何归还该笔借款时,梅宗友自告奋勇愿为企业做好事,所以姚光荣主任建议他协助办理那个执行案件。3月1日至4日,梅和姚先后到法院找执行法官交换意见。但梅在此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以要组织职工游行或闹事为由威胁经办人,因此,执行法官建议企业停止梅的代理行为。梅采取的方式与供销社的免息愿望背道而驰,这是导致供销社最终于3月9日解除委托梅为代理人的原因。他认为,过错在梅本人。
据称,供销社解除与梅的委托代理后,另委托律师从事该执行案的代理工作。一个月后供销社才与建行达成免除利息的协议。“梅并没对利息免除这一结果做出实质性贡献,所以不应获得任何奖励。”
梅宗友:
单位过河拆桥
采访中,梅宗友把供销社的说法称作“欲加之罪”、“无稽之谈”。
“我从来没有以要组织职工游行或闹事为由威胁过经办法官。”梅称,姚光荣主任在3月9日行政办公扩大会上的确说过要他“回避”的话,但后来并没有明确表达解除委托代理的意思。那之后,他按部就班进行工作,直到大功告成。“供销社称早在3月9日就解除了委托的依据何在?那他们为啥4月还在给我开介绍信?”
梅称,供销社是在银行同意免息后过河拆桥,目的是不想拿钱。
法院:
判决单位败诉
綦江县法院受理了该案。
城郊供销社一审时辩称:“在3月9日的行政办公扩大会上,姚主任已要求梅宗友回避。”即便之前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那从3月9日起,供销社也解除了委托代理。而在此时,供销社与建行的和解协议八字还没一撇,“梅宗友索要奖励没有理由。”
他们还认为,梅宗友是供销社职工,两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范畴,依法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仲裁)后才能起诉。
梅宗友则坚持认为:自己自始至终完成了供销社委托我代理的悬赏事务,单位应该无条件支付5万元奖励和2000元补贴。“他们始终坚持劳动争议的目的一是想拖我的时间,二是想让我贴进起诉前预交的3000元诉讼费。”
梅宗友是供销社职工,该案到底属劳动争议还是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引起争议。
綦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宗友与供销社之间的委托合同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本案中,供销社在委托事务完成前解除对梅宗友的委托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向梅支付相应报酬,遂判决供销社支付梅宗友相应报酬1万元。
一审判决后,供销社、梅宗友均向市一中院上诉。供销社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前法院不能受理;而梅宗友的主要理由是,供销社应全额支付5万元奖励和2000元补助。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判决。
律师观点:
合同纠纷vs劳动争议
该案到底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还是劳动争议?这成为一审原被告辩论焦点。
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赵洪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理由是供销社与梅宗友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是一种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梅宗友从待岗到参与前期执行工作(待岗期间已领取了生活费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履行。因此,本案当事双方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而非委托关系。梅宗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依法驳回。
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仁刚的观点却与赵洪相反。他认为该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是梅宗友在供销社的悬赏承诺下,完成了供销社的委托事务。悬赏是一种要约,梅宗友答应做免息工作是一种承诺。要约和承诺在一起就构成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梅依法享有奖励请求权。
沈仁刚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梅宗友虽是供销社职工,但他接受供销社委托完成悬赏的事务,不是其公务(岗位)行为而是私人行为,他所实施的委托事务与其职务无关,故而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