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美政府大力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要求与美国签订合同的供应公司尽可能达到sa8000的要求。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与我国国内已颁布的具有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二者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具体内容上多有共同点。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分析与思考,接受合理内容,抵制过高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发展成果。
近年来,欧美国家每每就劳工问题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指责。特别在进出口贸易领域,指责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以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压低工人工资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他们的标准就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并要求发展中国家无条件接受和实施。通过初步分析,sa8000并非仅仅是贸易壁垒垒问题,其另有深刻内涵。为此应在充分了解欧美国家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内容的基础上,作出认真的分析和思考,以期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背景和标准制定
背景: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试图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来,因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未成功;1996年12月,在wto新加坡部长会议上,美国等国家又企图在世贸组织中成立一个社会条款工作组,再次遭到发展中国家和国际雇主组织的强烈反对;1999年11月,美国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议案,建议在西雅图会议上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
随着发展中国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廉价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发达国家内的工会等相关利益团体要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呼声日起,美国等国家为保护国内市场,减轻政治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条件及劳工环境的批评指责声日益高涨。
1997年,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epaa)成立,后更名为国际社会责任(sai)。该机构设计了社会责任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美克林顿政府对此表示极大的支持,并要求与美国签订合同的供应公司尽可能达到sa8000的要求。(对外经贸大学 李丽)
产生:该设想源自sgs yarsley ice和国际商业机构社会审核部主管人之间的一次关于对社会道德责任进行审核的谈话。1996年6月,欧美的商业组织及相关组织召开了制订(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初次会议。会议拟订了制定新标准的备忘录。经济优先领域理事会(cep)被指定为维护新标准的组织。随后在纽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产生该标准的草案。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于1997年8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并公布。
(二)sa8000的主要内容
童工: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应提供足够的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
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公司应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
歧视: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有歧视行为;公司不允许性侵扰行为。
惩戒性措施: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工作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1周工作超过48小时,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
工资: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公司不可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健康与安全:公司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所有的员工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水。
管理系统:高层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摘自《商务部网站》sa8000标准2001版本)
(三)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反应
sa8000在国内已引起高度重视,东部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也做出积极反应,一方面,各地均要求出口企业加强自律,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国外进口商有关sa8000的专项检查;另一方面,专家学者也在展开讨论和分析,以求有效应对措施。在讨论中有两种观点具有代表性:
1.把握先机迎接挑战。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自1997年问世以来,受到公众极大的关注,在美欧工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专家们认为,sa8000是iso9000、iso14000之后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标准,并迟早会转化为iso标准;通过sa8000认证,将成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武器。有远见的企业家应未雨绸缪,及早检查本企业是否履行公认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是否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正当权益,以把握先机,迎接新一轮的世界性的挑战。
2.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简称sa8000,是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的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劳工标准为本质的sa800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表现形态。
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与国内有关法律的对比
为便于比较和分析,特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内容所涉及到的国内有关的法律找出,进行了简单的对比。
在儿童权利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强制劳动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劳动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公安机关对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国者权利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工资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在提供安全劳动环境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基于以上的简单对比,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与我国国内已颁布的具有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二者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具体内容上多有共同点。其中如有关进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我国更是在在上世纪1957年即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远远早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规定。改革开放开始后,我国迅速吸收国外在保护儿童和劳工的观念和意识,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在上世纪80-90年代,相继承认联合国最低工资和儿童权利(有条件)两项公约;制定了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会法和劳动法等4部法律。
通过对比还可以看出,虽然国内相关法律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与在保护儿童和维护工人权益方面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但在法律观念、保护程度和法律制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和差别。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侵害工人利益的行为提出不同意见,要求认真处理。但仅仅允许提出不同意见是很不够的,必须有更强硬性的规定;在职工组织工会方面,工会强调职工自愿,这就为一些企业以本企业职工无此要求为理由,拒绝工会提供了理由。
这方面最新的案例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该企业在做为进口商的时候,受发达国家的法律支配,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坚决执行sa8000标准,否则不下订单。但其做为发展中国家的零售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sa8000标准,最常见的是拒绝成立工会。今年10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沃尔玛在内的一批在华外企长期不建工会。该企业的沃尔玛中国公司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在中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是因为员工没有提出建立工会的需求。由此可以认为,工会法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在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和矛盾中,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从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不管职工是否自愿,都应在工会法中增加在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强制性要求的条款。这与sa8000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再有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但工资水平提高的幅度却远远低于经济增长幅度。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劳动法中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且又交给各地方政府具体管理。这样各地区为追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就有意无意的压抑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为有效保护职工利益,应及时修改劳动法,增加要求各省市区政府,根据经济增长幅度相应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硬性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一是存在越位问题,因为公安机关不能代替法院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无具体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指出,在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增长,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取向发生很大变化。在追求经济增长为第一目标的前提下,忽视和漠视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因素都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有所反映。这样,童工现象就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最低工资规定不能很好的执行,工资水平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水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再发生。之所以中此,与当时制定法律时,法律观念的落后有很大关系,法律条文是法律观念的必然反映。今后必然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及时修改已有的法律,切实加强对工人权益和儿童权利的保护。
三、理性分析接受合理内容抵制过高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公布后,迅速获得发达国家官方和公众的理解和支。甚至有顾客强调,若知道进口商进口了不遵守sa8000规定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就不再购买。这无疑对进口商形成强大的论压力,迫使他们提出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遵守和执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检查。同时各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将继续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对此我国应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接受合理内容,抵制过高要求
思考一,将sa8000本身具有的合理性内容,与手挥sa8000大棒要求单方面维护本国利益的企图相区分。
发达国家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内容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并不矛盾,在基本的法律观念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国内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和劳工权益的保护程度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很大不足或者说是重大缺陷。对此甚至有专家指出,劳动法是执行的最不好的法律。作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出口生产国之一,我们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自律,改善和加强对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外出打工人员的保护。
发达国家中的一些利益集团,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标准中,明显有自己的私利。对此,我们应将其维护本国利益的企图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合理性相区别。首先接受我国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要求,同时联合发达国家中代表进口商利益的集团,抵制其超出我国法律范围的要求;其次逐步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按照反映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观念,修改具体的法律条款,力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思考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能以发达国家目前所达到的水平,超前要求并实施于发展中国家。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极为明显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的差距,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包括修改国内已颁布的法律,我国都不可能一步达到发达国家现有的水平,这是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处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而决定的。存在一定的差别有其合理性。这种差别只能通过加快经济增长,提高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解决,在经济发展存在差别的前提下,短期内不可能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和修改法律方面一蹴而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在现阶段,劳动力供应充分,素质较高;东中西三大地带之间,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人最低工资收入差距很大。需要经过长时间发展之后,才能逐渐拉平差距。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超前要求。反之,如果在现阶段强行采取发达国家的标准,只能起到抑制经济增长的作用。正确的做法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渐进式的逐步实现。
思考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共享发展成果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并非仅仅是贸易歧视视问题,如前所述其反映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差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不能只带来物质的丰富,还要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各地区认真学习体会,纷纷提出符合各自发展特点的要求。如山西省提出“不要染血的煤”。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并非仅仅在于照顾弱势群体,我理解为,其实质是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改革开放促进推动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福利增加和收益提高的发展成果,在此基础上,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这样,就应对此前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进行反思。由于我们忽视社会发展公平,基尼系数已接近国际预警线的上限。在社会公平滞后的情况下,经济效率还能否长期存在是值得怀疑的。我认为目前应提出效率公平兼顾的口号,以期解决基尼系数过高所表现的社会不公平大量存在现象。在这方面首先要全面落实已有的法律,然后逐步修改,以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近年来,欧美国家每每就劳工问题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指责。特别在进出口贸易领域,指责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以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压低工人工资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他们的标准就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并要求发展中国家无条件接受和实施。通过初步分析,sa8000并非仅仅是贸易壁垒垒问题,其另有深刻内涵。为此应在充分了解欧美国家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内容的基础上,作出认真的分析和思考,以期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背景和标准制定
背景: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试图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来,因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未成功;1996年12月,在wto新加坡部长会议上,美国等国家又企图在世贸组织中成立一个社会条款工作组,再次遭到发展中国家和国际雇主组织的强烈反对;1999年11月,美国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议案,建议在西雅图会议上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
随着发展中国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廉价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发达国家内的工会等相关利益团体要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呼声日起,美国等国家为保护国内市场,减轻政治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条件及劳工环境的批评指责声日益高涨。
1997年,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epaa)成立,后更名为国际社会责任(sai)。该机构设计了社会责任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美克林顿政府对此表示极大的支持,并要求与美国签订合同的供应公司尽可能达到sa8000的要求。(对外经贸大学 李丽)
产生:该设想源自sgs yarsley ice和国际商业机构社会审核部主管人之间的一次关于对社会道德责任进行审核的谈话。1996年6月,欧美的商业组织及相关组织召开了制订(企业社会责任)规范的初次会议。会议拟订了制定新标准的备忘录。经济优先领域理事会(cep)被指定为维护新标准的组织。随后在纽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产生该标准的草案。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于1997年8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并公布。
(二)sa8000的主要内容
童工: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应提供足够的支持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
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公司应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
歧视: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有歧视行为;公司不允许性侵扰行为。
惩戒性措施: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工作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1周工作超过48小时,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
工资: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公司不可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健康与安全:公司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所有的员工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水。
管理系统:高层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公司政策。(摘自《商务部网站》sa8000标准2001版本)
(三)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反应
sa8000在国内已引起高度重视,东部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也做出积极反应,一方面,各地均要求出口企业加强自律,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国外进口商有关sa8000的专项检查;另一方面,专家学者也在展开讨论和分析,以求有效应对措施。在讨论中有两种观点具有代表性:
1.把握先机迎接挑战。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自1997年问世以来,受到公众极大的关注,在美欧工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专家们认为,sa8000是iso9000、iso14000之后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标准,并迟早会转化为iso标准;通过sa8000认证,将成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武器。有远见的企业家应未雨绸缪,及早检查本企业是否履行公认的社会责任,在企业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是否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正当权益,以把握先机,迎接新一轮的世界性的挑战。
2.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简称sa8000,是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的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劳工标准为本质的sa800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表现形态。
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与国内有关法律的对比
为便于比较和分析,特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内容所涉及到的国内有关的法律找出,进行了简单的对比。
在儿童权利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强制劳动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分证于公司。
劳动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公安机关对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国者权利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工资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在提供安全劳动环境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规定,公司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基于以上的简单对比,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与我国国内已颁布的具有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二者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具体内容上多有共同点。其中如有关进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我国更是在在上世纪1957年即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远远早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规定。改革开放开始后,我国迅速吸收国外在保护儿童和劳工的观念和意识,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在上世纪80-90年代,相继承认联合国最低工资和儿童权利(有条件)两项公约;制定了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会法和劳动法等4部法律。
通过对比还可以看出,虽然国内相关法律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与在保护儿童和维护工人权益方面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但在法律观念、保护程度和法律制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和差别。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侵害工人利益的行为提出不同意见,要求认真处理。但仅仅允许提出不同意见是很不够的,必须有更强硬性的规定;在职工组织工会方面,工会强调职工自愿,这就为一些企业以本企业职工无此要求为理由,拒绝工会提供了理由。
这方面最新的案例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该企业在做为进口商的时候,受发达国家的法律支配,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坚决执行sa8000标准,否则不下订单。但其做为发展中国家的零售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sa8000标准,最常见的是拒绝成立工会。今年10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沃尔玛在内的一批在华外企长期不建工会。该企业的沃尔玛中国公司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在中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是因为员工没有提出建立工会的需求。由此可以认为,工会法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在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和矛盾中,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从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不管职工是否自愿,都应在工会法中增加在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强制性要求的条款。这与sa8000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再有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但工资水平提高的幅度却远远低于经济增长幅度。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劳动法中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且又交给各地方政府具体管理。这样各地区为追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就有意无意的压抑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为有效保护职工利益,应及时修改劳动法,增加要求各省市区政府,根据经济增长幅度相应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硬性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一是存在越位问题,因为公安机关不能代替法院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无具体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指出,在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增长,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取向发生很大变化。在追求经济增长为第一目标的前提下,忽视和漠视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因素都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有所反映。这样,童工现象就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最低工资规定不能很好的执行,工资水平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水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再发生。之所以中此,与当时制定法律时,法律观念的落后有很大关系,法律条文是法律观念的必然反映。今后必然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及时修改已有的法律,切实加强对工人权益和儿童权利的保护。
三、理性分析接受合理内容抵制过高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公布后,迅速获得发达国家官方和公众的理解和支。甚至有顾客强调,若知道进口商进口了不遵守sa8000规定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就不再购买。这无疑对进口商形成强大的论压力,迫使他们提出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遵守和执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检查。同时各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将继续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对此我国应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接受合理内容,抵制过高要求
思考一,将sa8000本身具有的合理性内容,与手挥sa8000大棒要求单方面维护本国利益的企图相区分。
发达国家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内容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并不矛盾,在基本的法律观念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国内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和劳工权益的保护程度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很大不足或者说是重大缺陷。对此甚至有专家指出,劳动法是执行的最不好的法律。作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出口生产国之一,我们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自律,改善和加强对弱势劳工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外出打工人员的保护。
发达国家中的一些利益集团,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标准中,明显有自己的私利。对此,我们应将其维护本国利益的企图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合理性相区别。首先接受我国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要求,同时联合发达国家中代表进口商利益的集团,抵制其超出我国法律范围的要求;其次逐步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按照反映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观念,修改具体的法律条款,力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思考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能以发达国家目前所达到的水平,超前要求并实施于发展中国家。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极为明显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上的差距,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包括修改国内已颁布的法律,我国都不可能一步达到发达国家现有的水平,这是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所处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而决定的。存在一定的差别有其合理性。这种差别只能通过加快经济增长,提高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解决,在经济发展存在差别的前提下,短期内不可能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和修改法律方面一蹴而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在现阶段,劳动力供应充分,素质较高;东中西三大地带之间,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人最低工资收入差距很大。需要经过长时间发展之后,才能逐渐拉平差距。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超前要求。反之,如果在现阶段强行采取发达国家的标准,只能起到抑制经济增长的作用。正确的做法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渐进式的逐步实现。
思考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共享发展成果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并非仅仅是贸易歧视视问题,如前所述其反映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差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不能只带来物质的丰富,还要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各地区认真学习体会,纷纷提出符合各自发展特点的要求。如山西省提出“不要染血的煤”。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并非仅仅在于照顾弱势群体,我理解为,其实质是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改革开放促进推动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福利增加和收益提高的发展成果,在此基础上,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这样,就应对此前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进行反思。由于我们忽视社会发展公平,基尼系数已接近国际预警线的上限。在社会公平滞后的情况下,经济效率还能否长期存在是值得怀疑的。我认为目前应提出效率公平兼顾的口号,以期解决基尼系数过高所表现的社会不公平大量存在现象。在这方面首先要全面落实已有的法律,然后逐步修改,以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