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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企业用工10日内签合同

建设局发布《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
    
     建筑企业用工10日内签合同
    
     东莞市建设局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的要求,今后建筑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应及时足额按月支付给工人本人。
    
     企业要将工人列表抄送建设局
    
     据介绍,在用工制度方面,《意见》规定,建筑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建筑业企业应将本公司所用工人列表(内含工人姓名、工种、工资标准、身份证号码等)抄送市建设局,并附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按工程项目将工程所用工人的劳动合同抄送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公室。《意见》还表示,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协助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工程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本镇(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情况在每月5日报市建设局。
    
     月薪不得低于市最低标准
    
     《意见》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支付工人工资管理制度,要保证工人工资及时足额按月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所支付的工人月工资不得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工人。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1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对发包人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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