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东莞建筑企业工人工资发送要进行公示

东莞建筑企业工人工资发送要进行公示

为解决建设工程承发包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用工及工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各类纠纷的发生,近日东莞市建设局出台了《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建筑企业自用工起10天内要与工人签定劳动合同,还要建立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和工人工资互助账户制度,发放工资要提前3天进行公示等。
    
     要同农民工签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意见》正式实施后,建筑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筑企业也要同农民工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
    
     《意见》中还提出,建筑业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签订,但工人应由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
    
     东莞市建设局还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本公司所用工人列表(表应含工人姓名、工种、工资标准、身份证号码等)抄送该局,并附劳动合同。同时,按工程项目将工程所用工人的劳动合同抄送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公室,以方便规划建设办公室协助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工程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资发送要在门口公示
    
     记者还了解,《意见》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支付工人工资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工人。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对发包人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而且《意见》还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工资发放制度,按月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在领取工资前3天,应将工资发放的工人名单和各人工资金额在施工工地门口进行公示。
      
     建立工资专用预储账户
    
     《意见》还要求企业建立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和工人工资互助账户制度。《意见》规定,建筑业企业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其中9%作为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用于每月支付工人工资;1%纳入工人工资互助账户,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突发事件。工人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补存;建筑业企业使用互助账户资金的,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按规定返还。
    
     建筑业企业自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监管部门将其存入工人工资互助账户资金全额返还。
    
     重点监控拖欠工资企业
    
     对于工人工资的发送,《意见》中还明文确定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解决工人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总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且无能力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给予垫付欠发的工人工资。总承包企业垫付有困难,可委托发包人先行垫付,以后从工程款中抵扣。
    
     东莞市建设局一负责人表示,建设部门的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协助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程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故意拖欠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引发民工纠纷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拖欠工程进度款可停工
    
     在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在东莞凡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实行最高限价。其中市财政投资的项目由业主报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最高限价,其它项目由业主审定最高限价;而非招标工程则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价款并签定承包合同。
    
     新出台的《意见》还对“拖延工程款”一事做了详细的规定。工程进度款应当按月支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程款申请,在收到申请的14天内,发包人应按应支付工程款的60%~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应当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计算应付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而且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