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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决欠薪执行将有“三难”

日前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执行,这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民工来说无疑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从总理为熊德明的丈夫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引发社会对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到熊德明为亲戚到浙江讨要欠薪无功而返,再到今天运用法规和制度来解决欠薪问题,折射出社会对民生热点问题的关注上升到理性的高度。
    
     然而,一部千呼万唤的法规出台,并不能自动解决一切问题。从法规出台到民工真正拿到工资,中间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制定相关法规只是提供了解决欠薪问题的法律依据,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这部法规的具体执行则更为复杂,更为关键,也更为困难。
    
     困难之一是,企业主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一法规,尤其是当企业主恶意欠薪时。部分企业一些管理者不从改善自身管理素养出发来提高管理水平,而是将拖欠员工工资作为约束劳动者行为的一种手段,导致执行过程时的“中间层梗阻”。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恶意欠薪,以及如何处理对恶意欠薪的刑事处罚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困难之二是,作为当事人的民工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当欠薪问题得不到解决时,较少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群体行为以影响公众利益的过激行为来表达不满,这自然于事无补。
    
     困难之三是,作为该法规执行的主体,政府部门在履行相关职务时如何作为。当认真执行这一法规时,短期内可能影响其“政绩”。尤其是当连环债务导致的拖欠工资,最终债务人竟然是政府自己时该怎么办?此外,执法部门执法力度的大小和效率高低也是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一种非常有害的看法是,公权部门为民工追讨欠薪和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会影响招商引资的环境。殊不知,引进这种连员工工资都克扣的“黑心资本”和“黑心老板”,至多带来眼前一点点gdp的增长,但却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对那些诚信劳动、依法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变相的侵害。创造一个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环境,更有利于我们引进优质资本,有利于产业升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维护包括企业主和民工在内的全体成员的利益。
    
     解决从立法到欠薪执法难的问题,要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保障问题。具体措施上应该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工资支付预警预报系统,对信誉优良的企业予以表彰,将恶意欠薪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第三方力量保持外部压力。当然,解决欠薪问题最终还得依靠制度,通过建立欠薪保险等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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