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政策出台
为规范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促进企业破产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关于核销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52号),就核销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范围、报批材料、审核重点、审批权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破产的企业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进行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实施整体破产、关门走人的,p破产前拖欠的确属无力缴纳、无法完全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帐户部分)可以适当核销;分立破产的企业,在对欠缴的基本养老费按比例分割后,实施破产、关门走人的企业所分割的,破产前拖欠的确属无力缴纳、无法完全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帐户部分)可以适当核销。职工个人帐户包括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必须一次性清偿。
《通知》明确,要求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破产企业,须在企业破产终结之前,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企业破产方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名单、企业职工工资及人员构成等材料,由所在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从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当月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重点是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进行核销。
《通知》要求,各地在核销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经破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由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并将结果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核销后,由此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着“谁报批,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销。
《通知》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破产的企业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进行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实施整体破产、关门走人的,p破产前拖欠的确属无力缴纳、无法完全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帐户部分)可以适当核销;分立破产的企业,在对欠缴的基本养老费按比例分割后,实施破产、关门走人的企业所分割的,破产前拖欠的确属无力缴纳、无法完全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帐户部分)可以适当核销。职工个人帐户包括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必须一次性清偿。
《通知》明确,要求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破产企业,须在企业破产终结之前,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企业破产方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名单、企业职工工资及人员构成等材料,由所在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从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当月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重点是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进行核销。
《通知》要求,各地在核销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经破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由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并将结果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核销后,由此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着“谁报批,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