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职工补偿金“分段补偿”模式“出炉”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将采取职工安置“分段补偿”的模式,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既可维护职工利益,又减少了国有资产的即期支付压力,为国企改制提供了政策支撑。
据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时,改制后的新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工作岗位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一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原企业(或其出资人)可与新投资方约定该经济补偿金全部由新企业支付。
此外,如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因国有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性质由国有变为非国有性质的,如企业不能为职工继续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继续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悉,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时,改制后的新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工作岗位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一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原企业(或其出资人)可与新投资方约定该经济补偿金全部由新企业支付。
此外,如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因国有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性质由国有变为非国有性质的,如企业不能为职工继续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继续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