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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也要为雇工缴保险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从明天起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由原来城镇企业扩大到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只要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工可以自2005年4月1日起的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据介绍,目前江苏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578.8万人,参保人数位居全国第二。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江苏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今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如果逃避或中断缴费责任、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至10000元的罚款。同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前者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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