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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实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通知》,遵循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对省、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辖权限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
    
     据悉,以往因为在劳动监察管辖方面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各地在行使监察、履行职能方面存在着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重复检查、越权检查或推诿扯皮现象,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
    
     因此,科学的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对于促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及时、正确的行使监察权,规范监察管理和执法行为,提高监察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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