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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招用失业者有补贴

昨日,省政府向各设区市下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对我省今后劳务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进行“硬性”规范。据悉,此项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全国尚属首次。
    
     被派遣对象 应培训合格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有求职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就业困难群体中的劳动者等,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派遣业务,还可以省际间劳务合作和派遣,以及经依法批准并登记后开展国外(境外)劳务输出。
    
     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被派遣人员 办养老保险
    
     劳务派遣企业应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保的被派遣人员,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参保单位,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被派遣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凭证;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此外,劳务派遣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参加工伤保险,为其被派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被派遣人员工作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招下岗失业者 可获省级补助
    
     在劳务派遣企业创办时,省和当地财政可视财力给予一次开办费补助;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劳务派遣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减、免收费就业服务的,按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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