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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下月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昨日上午,记者从福州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了解到,《福州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4月1日开始征收。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暂行办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施行《暂行办法》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将有三大变化:一是原来系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征收,今后将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二是原来征收时间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今后统一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三是原来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较多,今后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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