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领低保要做义工参加公益劳动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2月26日向全市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印发,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要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每人每周参加适当公益劳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5小时)。
据中新网引信息时报报道,截至今年11月,广州全市低保人员已达41882人、共17606户,低保金支出7789.8万元。其中海珠区的低保人数为各区最多,有9379人、共3986户。据了解,广州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经过几次调高,目前是人均330元,没有达到标准的家庭进行差额补足。
据了解,为了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广州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负责起草制定了该《规定》。《规定》主要从劳动人员、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按照《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公益劳动,其劳动时间每人每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5个小时)。
公益劳动主要为社区服务
《规定》还对公益劳动的内容进行了确定,主要包括: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参加社区治安巡逻;为社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以及其他公益性劳动。
对于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三十条规定处理,取消其低保救济的资格。
《规定》列举了可以免除公益劳动的条件。全日制在校学生;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的疾病,且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含区、县级市)地方政府所属医院证明的人员等4类低保人员可以免除参加公益劳动。
《规定》还要求,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因临时患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在提供医院证明后,可暂时不参加公益劳动,待身体康复后再参加。
据中新网引信息时报报道,截至今年11月,广州全市低保人员已达41882人、共17606户,低保金支出7789.8万元。其中海珠区的低保人数为各区最多,有9379人、共3986户。据了解,广州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经过几次调高,目前是人均330元,没有达到标准的家庭进行差额补足。
据了解,为了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广州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负责起草制定了该《规定》。《规定》主要从劳动人员、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按照《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公益劳动,其劳动时间每人每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5个小时)。
公益劳动主要为社区服务
《规定》还对公益劳动的内容进行了确定,主要包括:参加社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参加社区治安巡逻;为社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以及其他公益性劳动。
对于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三十条规定处理,取消其低保救济的资格。
《规定》列举了可以免除公益劳动的条件。全日制在校学生;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的疾病,且持有区、县级市以上(含区、县级市)地方政府所属医院证明的人员等4类低保人员可以免除参加公益劳动。
《规定》还要求,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人员,因临时患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在提供医院证明后,可暂时不参加公益劳动,待身体康复后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