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年起试行:仲裁员严重犯错,解职!
为减少劳动仲裁中出现的错案数量,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颁布了《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劳动仲裁员的办案加强了监督。该试行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或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依照《办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调解、决定是否错误,由本级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本级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错案的认定出现不同意见时,以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为最后决定。
《办法》规定,错案追究时效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算起一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错案追究决定,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对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如情节较重,但错案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由地级以上市或省级劳动仲裁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如错案频繁,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或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或以上错案的,对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经省劳动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履行职责;
对情节严重,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仲裁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或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依照《办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调解、决定是否错误,由本级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本级或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错案的认定出现不同意见时,以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为最后决定。
《办法》规定,错案追究时效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算起一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错案追究决定,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对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如情节较重,但错案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改正,由地级以上市或省级劳动仲裁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如错案频繁,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或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或以上错案的,对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经省劳动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履行职责;
对情节严重,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仲裁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