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启动在即
中国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自本月15日至22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在上周由证监会等部门组织召开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座谈会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上,与会的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代表均曾提出尽快出台股权激励规范办法的建议。以《意见》的推出为标志,上述建议得到了证监会的迅速回应。
《意见》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意见》加以完善,以较为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意见》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票来源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对于股票激励计划,《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
对于期权激励计划,《意见》规定,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自本月15日至22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在上周由证监会等部门组织召开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座谈会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上,与会的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代表均曾提出尽快出台股权激励规范办法的建议。以《意见》的推出为标志,上述建议得到了证监会的迅速回应。
《意见》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意见》加以完善,以较为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意见》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票来源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对于股票激励计划,《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
对于期权激励计划,《意见》规定,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