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研究制定劳动就业政策要听取工会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
通知指出,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通过召开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通知指出,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通过召开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