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考可以拒绝孕妇吗?
>>新闻背景
屈女士在参加国家公务员岗位录用人员体检时,因怀孕没有进行x光检查,本来她已被列为拟录用人员,但体检后,单位称她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此工作,决定暂不录用(3月28日《北京青年报》)。另一名已成为公务员的唐女士,因为体检中被检查出已怀孕,被商务部取消了录用资格(3月28日《北京晚报》)。
正方:公务员招考应可排斥孕妇
□小石潭
笔者无意也不敢歧视女性,但还想斗胆亮明个人观点:公务员招考应该许可排斥孕妇。众所周知,招考国家公务员有一个基本的原理———因事设岗,即出于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岗位。由于财力等方面的原因,很少有部门、单位实行公务员储备制度,也就是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几乎每个部门、单位是因为需要一个人来承担某项工作了,才向相关人事部门提出招考需求,然后再在规范的流程之内选拔出最适合岗位的人选。孕妇参考,人未进门,先得关照“大肚子”,再加上产假等,部门、单位等于当年没招公务员;特别是有些岗位工作任务重,需要外去出差等等,要让这些部门、单位接纳孕妇,倒显得很不讲情理了。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做公务员,只是把报考者的个人资料提供给用人单位,由单位审核、挑选适合岗位的人选参加考试;《劳动法》没有也不能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的求职,毕竟用人单位“用人”的现实要求应该得到满足。对广大女性而言,生儿育女和报考公务员的“有效时间”都很长,即使两者不能得兼,也能在权衡利弊下,通过分步实施完成自己两大目标。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把是否录用孕妇的权力“下放”给用人单位,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孕妇报考相应岗位,并在招考岗位序列中明确标注。有必要强调一下:有没有怀孕仅限于公务员招考的过程,以体检结论为准,其他时间均不在要求之列,授予的“权力”不得滥用。
反方:为何如此缺乏“母性”
□邓逆筏
同样是因为怀孕,同样是失去了公务员职位,两位女士殊途同归的遭遇让我们不禁诧异:公务员何以与怀孕有着水火之别?暂不录用与取消资格是否合理合法,自有法官们为之劳神。然而因为怀孕这一生理现象而使女性命运陡生变故,特别是联想到许多禁止怀孕等等厂规,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的政策规定总要忤逆于天理人情,为什么有些政策执行者缺乏对生命的体认,缺乏对生命的关怀?
孕育生命,应当是人类作为生物的繁衍生息本能,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发达的地步,无论社会的分工如何细化,岗位设置如何细密,社会的运转不能排斥公众作为“人”的正常需求。在社会走向文明的进程中,必须时刻把关怀弱势群体的责任背负在肩上。如女士优先、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之类约定俗成的规定,它们已经从制度规定变成了人们内心法则,由他律成为了自律。然而,诸多温文尔雅的表现,在生命需要真正关照的现实考验面前,却变得那样矫情与虚假,不堪一击到了需要法律支撑的地步,不能不说明文明根基的孱弱。
孕育生命就是孕育希望,这层意义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讲得通的。那种要么保留工作岗位,要么终止胎儿生命的制度性歧视,是非人道的文明倒退。毕竟,人的尊严高于一切,生命的权利重于一切,一个有保障的社会环境必须让公众感受到在母亲臂膀中一样的安全。母性是女人的本能,但作为关爱幼小、扶助生命的代名词,它又不独为女性所有。特别是在倡导以人为本的形势下,我们有必要从母性视角,来审视制度规定的合理性,确保操作过程的严肃性,从而让社会爱意融融,呈现出和谐之美。
屈女士在参加国家公务员岗位录用人员体检时,因怀孕没有进行x光检查,本来她已被列为拟录用人员,但体检后,单位称她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此工作,决定暂不录用(3月28日《北京青年报》)。另一名已成为公务员的唐女士,因为体检中被检查出已怀孕,被商务部取消了录用资格(3月28日《北京晚报》)。
正方:公务员招考应可排斥孕妇
□小石潭
笔者无意也不敢歧视女性,但还想斗胆亮明个人观点:公务员招考应该许可排斥孕妇。众所周知,招考国家公务员有一个基本的原理———因事设岗,即出于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岗位。由于财力等方面的原因,很少有部门、单位实行公务员储备制度,也就是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几乎每个部门、单位是因为需要一个人来承担某项工作了,才向相关人事部门提出招考需求,然后再在规范的流程之内选拔出最适合岗位的人选。孕妇参考,人未进门,先得关照“大肚子”,再加上产假等,部门、单位等于当年没招公务员;特别是有些岗位工作任务重,需要外去出差等等,要让这些部门、单位接纳孕妇,倒显得很不讲情理了。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做公务员,只是把报考者的个人资料提供给用人单位,由单位审核、挑选适合岗位的人选参加考试;《劳动法》没有也不能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的求职,毕竟用人单位“用人”的现实要求应该得到满足。对广大女性而言,生儿育女和报考公务员的“有效时间”都很长,即使两者不能得兼,也能在权衡利弊下,通过分步实施完成自己两大目标。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把是否录用孕妇的权力“下放”给用人单位,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孕妇报考相应岗位,并在招考岗位序列中明确标注。有必要强调一下:有没有怀孕仅限于公务员招考的过程,以体检结论为准,其他时间均不在要求之列,授予的“权力”不得滥用。
反方:为何如此缺乏“母性”
□邓逆筏
同样是因为怀孕,同样是失去了公务员职位,两位女士殊途同归的遭遇让我们不禁诧异:公务员何以与怀孕有着水火之别?暂不录用与取消资格是否合理合法,自有法官们为之劳神。然而因为怀孕这一生理现象而使女性命运陡生变故,特别是联想到许多禁止怀孕等等厂规,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的政策规定总要忤逆于天理人情,为什么有些政策执行者缺乏对生命的体认,缺乏对生命的关怀?
孕育生命,应当是人类作为生物的繁衍生息本能,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发达的地步,无论社会的分工如何细化,岗位设置如何细密,社会的运转不能排斥公众作为“人”的正常需求。在社会走向文明的进程中,必须时刻把关怀弱势群体的责任背负在肩上。如女士优先、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之类约定俗成的规定,它们已经从制度规定变成了人们内心法则,由他律成为了自律。然而,诸多温文尔雅的表现,在生命需要真正关照的现实考验面前,却变得那样矫情与虚假,不堪一击到了需要法律支撑的地步,不能不说明文明根基的孱弱。
孕育生命就是孕育希望,这层意义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讲得通的。那种要么保留工作岗位,要么终止胎儿生命的制度性歧视,是非人道的文明倒退。毕竟,人的尊严高于一切,生命的权利重于一切,一个有保障的社会环境必须让公众感受到在母亲臂膀中一样的安全。母性是女人的本能,但作为关爱幼小、扶助生命的代名词,它又不独为女性所有。特别是在倡导以人为本的形势下,我们有必要从母性视角,来审视制度规定的合理性,确保操作过程的严肃性,从而让社会爱意融融,呈现出和谐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