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福利待遇不以身份论高低
受制于机构规格和职位数量,我国公务员绝大部分难以升迁,只能在科员、办事员这两个最底层的台阶上走完职业生涯,至于工资、福利待遇也难有太大涨幅。不过,已向国务院报送即将提交初审的《国家公务员法》,在“当官”之外,将为我国500余万公务员另辟一道上升阶梯———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
如果能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渠道的“双梯制”,无论对于打破“官本位”的思想还是使公务员待遇更趋于公平合理,都是有益的。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以职务晋升还是级别晋升来决定公务员待遇的高低,都是一种以身份来决定待遇的做法。如果仅仅以这种身份关系的晋升来决定各种待遇,而不引入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所完成的工作量和业绩大小作为评判其待遇的机制,仍然会存在不公平和弊端。因为,职务、职级的确定往往是一次性的,公务员只要上了一个台阶,他的待遇也就上去了,那么他的待遇就只和其职务、职级有关,而与实际工作中付出的劳动无关,这样在事实上就产生了“同等劳动不同待遇”的不公平现象。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公务员法》必须引入以实际业绩来确定公务员待遇的新的机制,建立职务、级别的晋升伴随着待遇提高及以实际业绩来提高待遇的双重机制。当然,这种业绩在具体评定中如何量化,不同职务、级别的公务员实行什么样的标准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如果能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渠道的“双梯制”,无论对于打破“官本位”的思想还是使公务员待遇更趋于公平合理,都是有益的。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以职务晋升还是级别晋升来决定公务员待遇的高低,都是一种以身份来决定待遇的做法。如果仅仅以这种身份关系的晋升来决定各种待遇,而不引入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所完成的工作量和业绩大小作为评判其待遇的机制,仍然会存在不公平和弊端。因为,职务、职级的确定往往是一次性的,公务员只要上了一个台阶,他的待遇也就上去了,那么他的待遇就只和其职务、职级有关,而与实际工作中付出的劳动无关,这样在事实上就产生了“同等劳动不同待遇”的不公平现象。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公务员法》必须引入以实际业绩来确定公务员待遇的新的机制,建立职务、级别的晋升伴随着待遇提高及以实际业绩来提高待遇的双重机制。当然,这种业绩在具体评定中如何量化,不同职务、级别的公务员实行什么样的标准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