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合同的提示
典型代表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大学生小许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小许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合同。对方承诺,上班后有住房,月薪3000元以上。一听对方开出的条件,小许非常高兴,当即表示同意。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浏览了一下,合同格式很规范,条文也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他怀着兴奋的心情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进了公司小许才知道,自己的岗位是销售员,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非常突出的销售员曾拿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而对方提供的所谓住房其实是一间20多平方米的破 旧仓库,而且是10个人挤在一起。一怒之下,小许找到公司那位副总讨说法。对方阴沉着脸找出当初与他签订的合同,在待遇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公司提供住宿”字样。另外,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小许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看完合同,小许愣住了。
大学生小许在求职时遇到的问题,与他在签劳动合同时不够仔细、慎重有关系。时下又到了找工、招工的高峰期,进入深圳寻找工作的外来人员,在应聘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据该局劳动关系处冯先生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否则是无效的。劳动部门制订了劳动合同样板,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合同,不过合同必须包括生产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8项内容。
应聘时拒交一切费用
在多年的接访中,接触了大量劳务诈骗事件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的黎科长在接受采访时,首先提到如何防止劳务诈骗问题:“招聘是不准收钱的,在应聘签合同时,一旦遇到对方要求交钱的情况,无论何种名目,如办理保险、用工手续费、培训费、体检费、服装费、工卡押金,或者工本费、填表费等等,不管多少钱,一定不要交。”
“对于那些拿着劳动局印制的正规合同让劳动者签,并交押金的情况,一定要小心。”黎科长说,“这种招工一般都有欺骗性,他们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又不了解市场的现状,在合同里列出了一些附加条款——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根本不可能干下去的工作或者自行提出离职的罚款等内容,很多求职者听信招聘者天花乱坠的介绍,交纳押金,签下合同,最后发现上当了,要求退钱,对方拿出附加条款,求职者一看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比自己交的押金还高不少,傻眼了。这样一来,骗子就达到了骗取求职者押金的目的。”
据黎科长介绍,最近深圳的劳务诈骗又出现了新的招数——流水线式的骗钱法,骗子在招工现场明确向求职者表示,签合同不交押金,也不收任何钱,只需交几十元填表费,然后给求职者一个地址和“负责人”的电话。待求职者找到地点后,所谓的“负责人”就在“单位”门口让求职者交上百元的服装费。在这种情况下,交了几十元的求职者怀着不让几十元“泡汤”的心理,继续出钱,最后钱一笔一笔交出去,工作却一直没影子。
试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
据黎科长介绍,求职者应聘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是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当事双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在正式聘用期间单位一般都要求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劳动者在提出辞职请求时,一些单位可能会按正式聘用方式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一个月,否则不结算工资,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试用期间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试用期是不可随意延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人才市场上招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挺高,求职者上班后才发现,合同中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是总的收入,这样一来,自己的加班费、奖金等都没有了。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是个定数,而不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黎科长提醒说。
劳动报酬问题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报酬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报酬;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防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等)。4、加班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假、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5、扣减报酬的理由也需要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对这些条款劳动者需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比如20%)。6、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违约责任不可过重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
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些单位提出的违约金很高,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1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
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时,劳动者要注意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大。
总之,劳动者需要慎重对待劳动合同,在签合同前应给自己留出一两天认真研究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以便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还要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进了公司小许才知道,自己的岗位是销售员,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非常突出的销售员曾拿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而对方提供的所谓住房其实是一间20多平方米的破 旧仓库,而且是10个人挤在一起。一怒之下,小许找到公司那位副总讨说法。对方阴沉着脸找出当初与他签订的合同,在待遇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公司提供住宿”字样。另外,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小许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看完合同,小许愣住了。
大学生小许在求职时遇到的问题,与他在签劳动合同时不够仔细、慎重有关系。时下又到了找工、招工的高峰期,进入深圳寻找工作的外来人员,在应聘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据该局劳动关系处冯先生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否则是无效的。劳动部门制订了劳动合同样板,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合同,不过合同必须包括生产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8项内容。
应聘时拒交一切费用
在多年的接访中,接触了大量劳务诈骗事件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的黎科长在接受采访时,首先提到如何防止劳务诈骗问题:“招聘是不准收钱的,在应聘签合同时,一旦遇到对方要求交钱的情况,无论何种名目,如办理保险、用工手续费、培训费、体检费、服装费、工卡押金,或者工本费、填表费等等,不管多少钱,一定不要交。”
“对于那些拿着劳动局印制的正规合同让劳动者签,并交押金的情况,一定要小心。”黎科长说,“这种招工一般都有欺骗性,他们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又不了解市场的现状,在合同里列出了一些附加条款——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根本不可能干下去的工作或者自行提出离职的罚款等内容,很多求职者听信招聘者天花乱坠的介绍,交纳押金,签下合同,最后发现上当了,要求退钱,对方拿出附加条款,求职者一看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比自己交的押金还高不少,傻眼了。这样一来,骗子就达到了骗取求职者押金的目的。”
据黎科长介绍,最近深圳的劳务诈骗又出现了新的招数——流水线式的骗钱法,骗子在招工现场明确向求职者表示,签合同不交押金,也不收任何钱,只需交几十元填表费,然后给求职者一个地址和“负责人”的电话。待求职者找到地点后,所谓的“负责人”就在“单位”门口让求职者交上百元的服装费。在这种情况下,交了几十元的求职者怀着不让几十元“泡汤”的心理,继续出钱,最后钱一笔一笔交出去,工作却一直没影子。
试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
据黎科长介绍,求职者应聘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是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当事双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在正式聘用期间单位一般都要求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劳动者在提出辞职请求时,一些单位可能会按正式聘用方式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一个月,否则不结算工资,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试用期间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试用期是不可随意延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报酬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人才市场上招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挺高,求职者上班后才发现,合同中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是总的收入,这样一来,自己的加班费、奖金等都没有了。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是个定数,而不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黎科长提醒说。
劳动报酬问题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报酬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报酬;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约定,以防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等)。4、加班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假、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5、扣减报酬的理由也需要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对这些条款劳动者需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比如20%)。6、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违约责任不可过重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
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些单位提出的违约金很高,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1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
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时,劳动者要注意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大。
总之,劳动者需要慎重对待劳动合同,在签合同前应给自己留出一两天认真研究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以便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其要引起高度重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还要注意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