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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会维权受法律保护

今年1月1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河南省工会条例》正式实施。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对工会干部履行职责遭打击报复、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制度行使民主权利、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凡属于企业重大决策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奖金、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县级以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凡涉及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应视作无效,不应实施。
       
     《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
       
     鉴于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入会率”较低和建会难的问题,《条例》规定,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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