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实施
记者昨天从省总工会了解到,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职工将有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工会将有参与安全检查监督的权利;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都将得到一定的保障。
工会有参与安全检查权
据省人大的法律专家介绍,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会条例》中规定,工会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参与检查、实施监督。
职工有参与工资分配权
《条例》规定,凡属于企业重大决策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奖金、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县级以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凡涉及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应视作无效,不应实施。
工会干部权益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近年来,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职务被无理由罢免,劳动合同被随意解除。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工会干部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
不拨工会经费 加收滞纳金
《条例》中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对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
新建单位1年内必须建立工会
鉴于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入会率”较低,新建单位建会难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中,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据介绍,对新建单位做出成立工会的要求,在解决农民工年底依法按时得到工资等方面,也有了一个较为稳妥的保障渠道。
工会有参与安全检查权
据省人大的法律专家介绍,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会条例》中规定,工会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参与检查、实施监督。
职工有参与工资分配权
《条例》规定,凡属于企业重大决策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奖金、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县级以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凡涉及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应视作无效,不应实施。
工会干部权益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近年来,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职务被无理由罢免,劳动合同被随意解除。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工会干部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用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
不拨工会经费 加收滞纳金
《条例》中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对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
新建单位1年内必须建立工会
鉴于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入会率”较低,新建单位建会难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中,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据介绍,对新建单位做出成立工会的要求,在解决农民工年底依法按时得到工资等方面,也有了一个较为稳妥的保障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