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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工劳务诉讼 法院无条件受理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在立案工作上,凡是农民工因索要劳动报酬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都应当受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要求,农民工与施工人之间、施工人与业主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务关系或工程款结算关系的,应按劳务纠纷或工程款纠纷案件受理;农民工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或者农民工、施工人因被拖欠工资、工程款起诉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减、缓、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劳动管理行政机关就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用人单位无异议且到期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当事人反映执行阻力大、久拖不执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尽快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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