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式施行《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为确保河北省劳模医疗、退休费、就业、住房等各项待遇的落实,新修订的《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5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88年,河北省颁布施行了《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劳模应享受的基本奖励和优惠待遇。近年来,随着
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工资分配制度等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部分劳模医疗、养老等优惠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确保提高和落实劳模各项待遇,河北省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规定》所称的职工劳模,是指省政府命名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省特等劳模、省劳模和省先进工作者。由国家有关部门命名并按规定应当享受省劳模、省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先进个人,参照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988年,河北省颁布施行了《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劳模应享受的基本奖励和优惠待遇。近年来,随着
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工资分配制度等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部分劳模医疗、养老等优惠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确保提高和落实劳模各项待遇,河北省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规定》所称的职工劳模,是指省政府命名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省特等劳模、省劳模和省先进工作者。由国家有关部门命名并按规定应当享受省劳模、省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先进个人,参照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