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新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
记者从黑龙江省信息中心了解到,近日黑龙江省政府下发了《征兵工作新规定》,其中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设置为每人每年最低4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每人每月为150元。
在新的规定中,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两倍,少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放,各地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按照新规定,黑龙江省征集的入学前为本省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省级财政给予其一次性补助1万元,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在外省应征入伍的入学前为黑龙江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其本人或家属可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申请家属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兑现。
在新的规定中,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两倍,少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放,各地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按照新规定,黑龙江省征集的入学前为本省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省级财政给予其一次性补助1万元,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在外省应征入伍的入学前为黑龙江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其本人或家属可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申请家属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兑现。